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起到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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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消防档案管理制度,以及问46:消防档案起到什么作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问46:消防档案起到什么作用
  2. 看守所档案管理内容
  3. 档案管理办法
  4. 单位的消防档案一般由什么部门保管
  5. 浙江省消防栓安全管理条例

问46:消防档案起到什么作用

消防档案是记述及反映消防安全管理过程及消防情况,具有保存价值,并按照一定的归档制度集中保管起来的文件材料。

消防档案是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考察,了解及正确进行消防管理的依据。消防档案是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有组织、有目的开展消防工作的结果,并且在其工作中不断地得到补充。只有这样,消防档案才能够客观地反映消防安全管理的全貌,有效地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服务。(1)消防档案是考察了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消防档案不仅记录了消防安全管理历史活动的事实及经过,而且记录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阶段和过程,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此相联的探索性和准备性活动提供借鉴。由此可见,消防档案对人们查考以往情况,掌握相关历史资料,研究有关事物现象发展趋势,具有很广泛的参考作用。所以,加强消防档案管理,便于全面系统地掌握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情况,深入、细致以及具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各项专业服务。(2)消防档案是记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内容翔实及时间准确的资料。归入消防档案的各种资料,均是经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审核,有些资料还要经过规定程序和手续获得的真实可靠的材料。所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档案工作,就可以为有关部门提供依据,确定及管理有关的历史活动情况。(3)消防档案单位消防安全的历史记录,在平时,可以利用它考查单位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发生火灾时,它可以追查火灾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以及处理责任者提供佐证材料。(4)消防档案是考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业务水平以及工作能力的一种凭证。通过查阅档案,很快地熟悉情况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利用查阅消防档案,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为了充分发挥消防档案的作用,建立和做好消防档案管理工作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①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使他们熟悉消防档案的内容,学会建档方法,并明确建档要求。②建立消防档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档案的内容和要求逐项填写,进行建档工作。③领导组织检查验收。消防档案建好后,主管部门领导要对档案进行验收,以确保档案的质量。

看守所档案管理内容

市看守所规范在押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市看守所按照“分类立卷、集中统一、专人管理”的要求,对在押人员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一是加强档案收集。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时间、顺序完成整理归档工作。二是加强档案整理。要求做到组卷合理、排列有序、编目规范、保管期准确、案卷装订结实美观。三是加强档案保存。严格落实防火、防光、防虫、防鼠、防盗、防尘、防潮、防高温等安全措施。四是加强档案管理。对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密、利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细致规范,确保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安全性和实用性。

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在1991.10.28由国家技监局颁布。

基本信息

实施时间1991年10月28日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时间1991年10月28日

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

第五条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的消防档案一般由什么部门保管

1、如题所述,一般应视单位的组织架构及职能范围而定;

2、通常情况下,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由行政管理部门主责(职责划分较细的单位,还会设置安全管理部),那么,相关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档案资料一般可以由如上部门管理;

3、有的单位还专门设置了档案管理部门的,那么,该部门则统管单位所有档案资料;

4、以上仅供参考,请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浙江省消防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六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八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第九条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第十条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第十二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四)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城市道路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第十四条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五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经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补缴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水费。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履行巡视、维护和管理职责的;(二)接到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对缺失、损毁的消火栓设施进行维修、补装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消火栓档案资料的。第十九条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企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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