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酒后失态的人品(醉酒后见人品) (1)

编者按:中国传统酒文化以伦理精神为突出特征,体现在酒的伦理价值取决于人的道德品质,酒被解释为“就人之善恶”,饮酒行为也寄寓于各类人际关系而存在,受到“礼”的制约与规范,体现为“孝”“敬”“信”等人伦秩序。“酒品即人品”充分体现了酒以特殊物理性质激发人的真实情感,继而使人做出相应的各类道德行为,如实地反

编者按:中国传统酒文化以伦理精神为突出特征,体现在酒的伦理价值取决于人的道德品质,酒被解释为“就人之善恶”,饮酒行为也寄寓于各类人际关系而存在,受到“礼”的制约与规范,体现为“孝”“敬”“信”等人伦秩序。“酒品即人品”充分体现了酒以特殊物理性质激发人的真实情感,继而使人做出相应的各类道德行为,如实地反映出个体的道德水平,何况在酒德中最为重要的“节制”之德是个体进入高水平道德层次并通向道德自由境界的关键品质。如果将中国传统酒文化的道德精华回归当下,那么日常饮酒场域中的美德伦理就可表现为:饮酒前的守信、守时与真诚;饮酒中的适度、友善与谦和;饮酒后的自制、尊重与体谅。

在人类及人类社会出现之前,酒就遍布于自然世界,动物们摄取着经树木和水果自然发酵出来的酒精和糖分,获得必需的营养并享受生命的乐趣。直至以伦理规范初步建立为标志的原始社会的诞生,酒从自然物演变为人造物,成为人们进行各类交流不可或缺的物质载体,与经济、政治、军事、艺术、农业、商业等都结下不解之缘,酒也逐渐从习俗发展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蕴含着丰富的伦理精神。因此,自古以来,酒就被赋予了超越物质属性的精神属性——“品”,酒“品”实际体现的是人“品”,即人们在饮酒这一特殊的社会交往过程中所遵循的伦理规范,及其背后所体现的个体道德品格。《说文解字》云:“酒,就也。所以就人性之善恶。”酒承载的精神内核根源于人性之善恶,通过饮酒过程中人们的社交行为进行具体呈现,最终凝结为日常饮酒场域中特定的美德伦理规范。当然,酒品与人品之间并非完全对等式关系,即酒品可以从一个侧面真实地反映人品,特别是人品的好坏与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不过,我们通过饮酒这一特殊场域的行为,发现人品的隐匿性和真实性,这不失为一种独特的视角。

一、中国酒文化中的伦理精神

酿酒之术在夏朝之前被证实已经存在,距今已逾五千年。酒以及酒文化的历史伴随中华文明的长河绵延至今,小到人民的日常生活,大到国家的仪式庆典,都少不了酒与饮酒之人的身影,酒文化在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宏大画卷中留下了自身独特且浓烈的色彩。刘仁清先生从文化结构多层次的视角出发,界定了酒文化的内涵与外延:“酒文化是一种以酒为物质载体、以酒行为为中心,反映人类世代劳动成就的文化形态。它既包含了物的部分——酒,也包含了人类在改造自然环境中所获得的品格和行为方法,以及由此所积聚起来的风俗、礼仪、意识等等精神复合体。”文化包含着伴随人类实践而产生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酒文化作为文化的子概念,即人们围绕“酒”进行实践所取得的上述各类成果。萧家成先生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视角出发,结合酒文化的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认为“酒文化是指围绕着酒这个中心所产生的一系列物质的、技艺的、精神的、习俗的、心理的、行为的现象的总和”,并将其内容归纳为酒论、酒史、传统酿造术、酒具、酒俗、酒功、酒艺文、饮酒心理与行为、酒政九方面,此种定义对酒文化的内涵进行了细化和扩展,融合了现代自然科技和人文社科的发展成果。

无论从何种角度和侧重点来定义酒文化,都不可否认酒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独特地位,这归功于酒文化凸显了中国传统文化最显要的特征——伦理精神。以礼乐文明为内核的中国传统文化在起源直至不断发展至今的过程中,始终以伦理为中心,即以人伦关系运行的道理、规则为圆心而辐射、发展的一切物质与精神的成就。在中国传统语境中,伦理之内涵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人伦、关系、秩序和规范,即伦理只存在于以人为主体的世界,依存于主客体的关系而产生并表现为某种特定的秩序和规范性说明。酒作为特殊的物质载体,紧密结合着人们广阔的精神生活领域与各式各样的社会交往,从中直接反映出一定历史阶段和社会背景下个体道德水平以及人伦关系规范。因此,中国传统酒文化本质上是以伦理为中心的文化,围绕着人伦、关系、秩序和规范来展开自身。

酒作为客观存在,本身并无善恶指向,必须依附于人的道德品性才有价值和意义。酒直接被解释为“就人之善恶”,许慎注曰:“宾主百拜者,酒也。淫酗者,亦酒也。”酒既可在礼仪规范的制约下被心有敬畏的人共同享用,也可被荒淫无度者肆意挥霍,酒的本质决定于通过饮酒行为所体现的饮酒之人的道德水平,也即被其伦理价值所严格规定。殷商时代起,酒就成为国家重大政治活动与人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纣王沉迷酒色而失国即可作为印证。因此,周朝建立之初,周公开启礼乐文明之先河,便将酒划定为严格规范的对象,对于饮酒之场合、目的、用量等做出了相应规定,更将酒与“德”直接关联起来。《尚书·周书·酒诰》云:“祀兹酒……孝养厥父母,厥父母庆,自洗腆,致用酒。”首先,在祭祀追祖以及孝养父母时可以饮酒,没有特别之事则反对饮酒;文王告诫官吏与民众“无彝酒”,即不能经常性无节制地饮酒(“彝”为经常之意),并且“不腆于酒”,即不能过量饮酒(“腆”为丰厚之意)。在合适的场合,用恰当的方式、频率饮酒则是“德”之体现,所谓“饮惟祀,德将无醉”;通过举殷商灭亡之事,指明民众和官吏整体饮酒状况展现了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和氛围,进一步与国家兴亡之命运相关联。《尚书·洪范》提出:“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惟辟玉食。”此处强调要辟除饮食上的奢侈风气,酒在古代属于王公贵族才可享有的“玉食”,自然属于需要警惕的对象,饮酒有度并符合礼节是极其重要的德行。至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孟思想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将“酒”及其文化拓升至哲学层面,“关注酒与生命、文化的本质关系”,酒以礼、仁为本质特色,实质上是以饮酒之过程、目的、价值是否符合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精神来进行判断,最终则落实于个人的道德品质是否符合儒家“君子”的理想人格。《礼记·大学》论及个体如何明德时指出:“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食而不知其味。”目见、耳闻、口食之本皆在于修身正心,酒因其特殊的功效兼具物质、精神双重属性,更加依赖于享酒之人如何时刻内省、修身以成德,以控制口腹之欲,规范饮酒行为。《论语·乡党》:“唯酒无量,不及乱。”孔子认为饮酒只要能够不至于醉乱,则可以不控制数量,酒量因人而异,关键在于人是否有节制之德保证酒后状态不至于“醉”,行为不至于“乱”。可见,酒文化的核心伦理精神是“善”,即符合“善”的道德理想和行为规范。

饮酒行为往往寄寓于各类“关系”之中,包括群体间与个体间的社会交往、国家间的经济、军事等交往。中国传统文化以伦理性和政治性为核心特征,中国人极其重视各类社会关系,“酒”在处理错综复杂的关系方面发挥着独特的功效。在远古的巫术仪式中,酒由于其特殊的物质特性——“热”——可移易人之身心进入超意识状态,被视作沟通神人之中介,巫师代表原始人类社会的群体意识,渴望突破自身的有限性而与充满未知的、神秘力量的外部世界进行沟通与联结,以祈祷在巨大生存危机与挑战中获得精神寄托与力量。在某种意义上,远古时期人类将自身与自然世界的关系及其想象寄托在酒这个特殊的载体之中。而后,周朝建立起完善的礼乐制度,发展出以人情与人际关系为核心内容的伦理型文化,巫术被有严格章程的祭祀礼仪逐步替代,从上文《酒诰》的内容可以看到,酒被广泛用于追念先祖的祭祀与善事父母的活动中,以上两种活动都是人与祖先、长辈建立关系的一种反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有执膰,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膰”“脤”意为献祭用的生肉,孔颖达引用《诗经》中歌咏祭祀之礼的诗句进一步解释道:“旨酒欣欣,燔炙芬芬。”则“膰”“脤”泛指在宗庙之祭、兵戎之祀中所使用的酒、肉等食物。可见,酒除了在祭祀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在国与国之间的军事较量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酒的另一层意思为“造”,许慎解释为“吉凶所造起也。古者仪狄作酒醪,禹尝之而美,遂疏仪狄”,酒中蕴含国家吉凶、政权存亡之因子,禹因品尝仪狄所酿美酒而疏远之。又如《庄子·胠箧》:“鲁酒薄而邯郸围。”楚君以酒之厚薄,即浓厚美味与否来作为发动一场战争的理由。此外,酒在君臣、朋友等人伦关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其原理都如出一辙,比如古时君王常设宴饮与群臣共享,酒成为体现君臣关系的重要载体;以酒会友更是中国酒文化的重要传统,志同道合之士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直抒胸臆、抒发情志,以达到彼此情感之共鸣与交融,历史上著名的“竹林七贤”即因酒结缘并闻名天下:“陈留阮籍、谯国嵇康、河内山涛,三人年皆相比,康年少亚之。预此契者:沛国刘伶、陈留阮咸、河内向秀,琅邪王戎。七人常集于竹林之下,肆意酣畅,故世谓‘竹林七贤’。”

酒受到“礼”的制约与规范,饮酒行为背后实际体现为人伦秩序。《诗经·小雅·宾之初筵》生动地描画了宾客在筵席中欢畅饮酒的和谐场面——宾客落座谦让有序、饮酒前温文尔雅:“宾之初筵,左右秩秩……宾之初筵,温温其恭。”筵席过程中美酒醇厚,鼓乐相和:“酒既和旨,饮酒孔偕……籥舞笙鼓,乐既和奏。”酒过三巡,宾主酩酊大醉,威仪大乱:“宾既醉止,载号载呶……是曰既醉,不知其秩。”故而饮酒最重要的是需要保持仪态,符合礼节:“饮酒孔嘉,维其令仪。”甚至可以设置监酒的官职来防止人们因醉酒而失态,甚至自取其辱:“既立之监,或佐之史……醉而不出,是谓伐德。”可见,酒的伦理价值核心即是对礼仪的遵守与推崇。具体来说,由于酒以及酒行为寓于各种人伦关系之中,从而不可避免地需要遵循关系运作的准则,具体体现为种类繁多的社会交往规范。《礼记·大学》云:“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仁”“敬”“孝”“慈”“信”五种美德反映了君臣、父子等人际伦理关系规范的核心本质与具体内容。首先,于君臣而言,君需“仁”,即“泛爱人”,爱臣爱民,博施济众,臣需“敬”,敬即“警也”“肃也”“恭也”“慎也”,恭敬尊君,持事慎重,君臣共饮时,即从饮酒过程与座次、列鼎制度以及酒之种类、用酒器具来体现君臣相交之礼节。《礼记·玉藻》通过记载君授臣爵之礼,侧面反映了君臣饮酒之礼:“君若赐之爵,则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饮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虚爵。君子之饮酒也,受一爵而色洒如也,二爵而言言斯,礼已三爵而油油,以退,退则坐,取屦,隐辟而后屦,坐左纳右,坐右纳左。凡尊,必上玄酒,唯君面尊,唯飨野人皆酒,大夫侧尊用棜,士侧尊用禁。”其次,于父子而言,父需“慈”,子需“孝”,“孝”即是从祭祀仪式与善养双亲的过程中凝结而成的中国传统伦理的核心美德。在孝养父母的酒文化中,不仅包含着人们对待自身与先祖、父母的关系,同时内在反映了此种人伦关系的运行规范,即酒以及酒行为中内涵“孝”的伦理精神。“孝”的伦理内涵十分丰富,由尊祖敬宗、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宗族伦理发展至善事父母的家庭美德,尊祖敬宗包含报本反始、慎终追远和继志述事的三重伦理精神,善事父母则以“敬”作为伦理本质,即表明体现“孝”的一切行为都需要以“敬”为核心与旨归。直到现在,“孝”与“敬”成为一词,不可分割,足见有敬才有孝、无敬不成孝。将“孝”“敬”具体落实在祭祖和赡养父母的酒行为中,则同样通过酒的品类、数量以及酒器、酒礼方面体现出长幼有序、父慈子孝。最后,人与人交往则讲究“信”,即“诚也”,也就是真诚、诚实、不自欺、不欺人、表里如一,“诚”作为人际交往的基础,同样也是朋友之间饮酒所推崇的首要美德,“竹林七贤”之所以能结成群体之名并流芳百世,贵在七人能“诚”于己、“信”于人,也正是因为这份真诚与飘逸,才更显其友谊之珍贵、才情之无双。当然,酒在处理君臣、父子、朋友间的人伦关系时除了需要符合“礼”的精神,即显示出鲜明的等级和严格的秩序,还需要指向“乐”的愉悦和谐;也就是说,饮酒、宴飨强调亲睦宗族、和乐人群,追求人际关系的和美和谐。“酒内在通乐,酒饮的佳境是礼、乐的统一。”这是由于“酒、乐关乎人情,指向人情的满足、宣泄,礼的实质是对人情的规范”,而追求在差异、等级、秩序之上的和谐,正是中国传统礼乐文化的核心精神,同样也是以伦理精神为本的酒文化的价值旨归。

二、酒品何以见人品

中国传统酒文化围绕着人伦关系与礼制规范不断发展,天然地具有“礼”的精神,是以伦理为本体的文化。此时,酒不单单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或人造物,而是承载了丰富的精神与文化的产物,它不仅是丰富的物质生活之缩影,饮酒本身也成了中国传统精神生活的基本方式,酒与人之品德结下了不解之缘。自古以来,就有酒礼与酒德之说——酒礼主要指对酒在使用场合、数量方面的规定以及关于如何饮酒、用酒规程等外在的礼节与制度,酒德则聚焦于饮酒者自身言行举止所体现出来的道德品质。如今,我们常用酒品一词囊括酒礼与酒德的涵义,即在饮酒这一特定社会性交往行为中的礼仪规范以及主体在此过程中展现的道德品质;也就是说,酒品既指人在饮酒过程中做出的合乎一般社会规范的各类行为,又指实际主导这些行为的植根于人内心的“道德法则”。

“酒品即人品”是在社会日常生活中流传广泛的俗语,“品”本义为“众庶”,许慎解释道“人三为众”,后引申为“类”,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而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对人群进行分类的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指标就是道德品格,如圣人、君子与众庶的区别即在于“德”的水平高低,因此“品”又有“格”之意,即意为人之品行、节操。如今“品格”实为一词,与品德、品质同意,道德品质指“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在个人思想和行为中的体现,是一个人在一系列的道德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特征和倾向”。酒品指在饮酒这一特殊场合中个体所展现的社会行为和道德品质,而人品则指人整体的道德品格水平,酒品何以能“见”人品;或者说,酒品何以与人品关联起来及其机制为何,如何以个别、特殊反映整体、普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酒的特殊物理性质及其对人内心真实情感的激发作用。酒由五谷或水果发酵而酿成,性味既芬芳甘甜,又因酒精带有热性能够使人持续突破自身的界限,促使人卸下面具与伪装,尽情地释放平常被各种社会规范所约束甚至压制的情绪情感。饮酒从味觉的刺激到身体活力的释放,再到精神世界的澎湃甚至上升至灵魂层面的搅动,故而酒能扮演“通神”的角色:“饮酒,酒进入人的身体和灵魂,就开始移易人,即改变人的身体、意识(心)的状态,使人的身体、意识(心)麻醉,进入超意识状态。从生理学角度看,麻醉即触觉、味觉、视觉、听觉失去正常状态,无法辨别周遭这这那那,无由得辨别无意识中诸种意象、意念之真真假假。在神圣仪式确定的基调下,周遭世界、诸种感觉被神圣观念重组,于是,‘神’随之降临。”有学者将酒的此种独一无二的性质概括为“生活有机性”,包括物质活性与精神活性,前者是由酶的发酵过程而产生的生物化学特性,后者则是由于酒被人饮用后被人这个高级生命有机体所吸收、转化而形成的精神层面的活性,亦即酒具有了“生命”:“酒由于秉具生命活性而与其他物质,包括一般饮食对象不同,就在于酒生命活性能够‘以毒攻毒’,以其自身的活性能量,被人吸收后产生更饱满有力的有机性能量,被更进一步渗化、融入到生命体内部,引发更高级的、更具精神性的生命化合运动。在人的生命有机体内,酒活性成分增益人的身心活力,充沛体能,激发智慧和精神活性连续运动,引发诸方面品质、因素协和一致,在尽情释放、挥洒中创造生命奇迹。”酒能激发人内心真实的情感与生命力量,也就是让人以“真面目”示人示己,这是酒品能见人品的前提条件,而“真实”对于展现人的道德品质的重要性似乎是不言而喻的。“真”本义为“仙人变形而登天也”,道家称“仙人”为“真人”,如《庄子》:“夫免乎外内之刑者,唯真人能之。”可见“真人”能够体道而通天,并且可以免除体外之严酷刑罚与内心之煎熬焦灼,说明“真”有两层涵义:顺应天道,即符合客观、绝对的自然规律,有如当下“真理”“真相”之“真”;表里如一,淳朴天真,符合自然本性,意如“真诚”“真实”之“真”。“真”为何对道德如此重要,可以回到道德的本质来考察。从伦理学的视角出发,对道德的基本规定是:第一,道德是基于一定社会经济基础而产生的社会意识形态,反映社会、人类的发展要求以及特定阶级的利益。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生、发展以及人们对利益的认识与取得都建立在对各类自然规律与社会事实的正确认识与真实反映之上,假如没有各类数学、物理定律的证实与发现就没有自然科学与社会的进步,更不要说经济基础的变革的发展。第二,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调解规范体系”,规范即建立在人们对于在社会交往和联系中的规律、要求、秩序的客观认识上,只有对人的社会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事实及其规律有清晰认知,才有后续的分析、总结并概括成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的结果。第三,道德特有的“实践”属性。“实践”意味着行为主体根据自身的真实需要来主动改造世界,实践方式包括物质手段与精神手段,人不可能因为虚妄、完全不存在的需求来进行各类行动,实践的主动性和目的性必须建立在对各类事实的真实认识之上。显而易见,真实是道德形成的必要条件,没有“真”就不存在所谓道德。美国学者法兰克福(Harry G.Frankfurt)则从哲学层面上论述“真实”定义了人之为人的本质:“我们对自己本体的认知产生于和整体上依赖于我们对独立于我们自身之外的现实的理解。换句话说,它产生和依存于我们承认世上有我们无法直接控制的事实和真实存在。如果没有这样的事实和真实,如果这个世界无分轩轾地全盘顺从于我们的意志,我们就不能把我们和我们之外的事物分开,也就无从知道我们究竟为何。只有认识到那些顽固地独立于我们之外的现实、事实和真实,我们才能够认识到自己是有别于其他事物的存在,才能阐述我们本体的特定本质。”

Harry G.Frankfurt

无论从人的本质还是道德本质上看,真实都是极端重要且必要的,而酒能作用于人内心中变幻莫测的情感,激发出其真实的一面,进一步促使人基于真情实感而做出各种行为。“凡人心险于山川,难于知天;天犹有春秋冬夏旦暮之期,人者厚貌深情。”人心之险恶难测,甚至难于知晓天道,天有四季变换日夜更替,人却可能外貌看起来厚道,情感、心思却深不可测,自古以来圣贤对于人心人情之复杂幽暗就有清醒的认识,以貌取人不可取,必须以实际行动来观察与评价人。情感尽管难以探明,但又是如此重要,它与人的行为以及道德形成与发展更是紧密相关。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人情指人生来就有的情感和欲望,是人之本性,也是道德发生的基础。《礼记·礼运》云:“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人情以为田。”圣人效法天地之道设定礼法规则,需要以人情为基础进行深耕细作,人情通过“礼”的疏导规正才能通向“德”的圆满。现代心理学认为情感、理性与认知三者密不可分:“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凭借自身的价值认同而对客观事实产生某种情感,进而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塑造人格。”情感既是从认知通向实践以及发展道德的桥梁,又漫布于由知到行与道德形成的整个过程之中,人的认知、意志、行为都带有情感的烙印,区别在于情感在其中所占的比重大小。道德形成的关键在于由外在的规范内化为内心自觉,在此过程中情感的作用十分关键,因为“道德内化的完成,仅仅停留在‘知’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笃信道德,把道德变为人的情感需求,才是真正的道德内化”,也才可能通向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自觉。

其次,个体在饮酒过程中基于真情实感做出的各类社会性行为较为真实、稳定,难以掩饰、伪装,此类行为能如实地反映个体的整体道德水平。道德品质需要通过道德行为进行展现,这是毋庸置疑的。人们之所以褒扬、敬佩、推崇道德品质水平高的个体,无不是因其展现了真实稳定的善的道德行为。道德行为属于特殊的人类行为,即“只有那些有自觉意识的、自主自愿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而人们在日常饮酒场域做出的一系列行为(个人独酌的情形不在讨论范围内)必定是自觉的,即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且有一定的目的和动机;同样,这种行为也是自愿的,饮酒者根据自己的选择进行饮酒活动。最后,人们共同饮酒本身就是社会性活动,在此过程中每个人的行为都与他人的行为相关联,其背后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交错,这种利益可能是物质的、也可能是精神的,比如生意场中为了达成交易与客户饮酒更多体现的是物质利益关系,而三五好友为了相聚之愉悦而饮酒则体现的是精神利益关系。当然,物质和精神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总是彼此交错的。因此,人们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做出的行为属于道德行为,并且这种道德行为相较于其他场合的道德行为,有其特殊性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发现根据人们做出的某些道德行为是很难准确评判其道德水平的,因为一个人在某个场合、某个时间点做某一件好事是容易的,困难之处就在于十年如一日地坚持做好事,比如全国道德模范评选的重要依据即道德主体是否在长时间内做出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的道德行为。此外,人有时会出于各类利己目的而做出所谓善行,即伪装自己是个“好人”,人前一套背后一套,甚至这种伪装可以持续较长的时间,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而在饮酒的过程中,人与人推杯换盏,当将要达到每个人的酒量之时,也就是超过这个酒量界限就可能达到“醉”的状态——“醉表现为生理性的意识昏乱与迷失,以及昏乱迷失的意识支配语言、身体,致使言语夸张、行为颠倒”,此时人仍然可以用意识支配身体和语言,但是却很难掩饰真实的自我。如上所述,酒由其特殊的性质能够使人突破日常生活、繁杂规则的束缚,展现真实的情感情绪,继而做出相应的符合自身性格、道德水平的行为,并且人在饮酒过程中的行为较为稳定一致,很难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如同变了一个人一般,比如某些人在酒后爱“吐真言”,某些人爱哼小曲,某些人则偏向发泄平常难以发泄的负面情绪等,《诗经》中描写古人宴饮的场面也是如此,有人离开座位“屡舞仙仙”,有人不顾形象“载号载呶”,古往今来共一时,这也是中国自古以来都有以“酒”识人的风俗的原因。在此意义上,酒品虽然不能等同于人品,却能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人品。

最后,个体在饮酒过程中所体现的酒品,其中最重要的是“节制”,而“节制”是个体进入高水平道德层次并通向道德自由境界的关键品质。在酒进入中国传统文化的视野之际,饮酒之德的核心在于节饮,上文《酒诰》中因殷民嗜酒、纣王穷奢极欲致亡国而多次出现节饮之告诫即是例证:“不常饮”“无彝酒”“不腆于酒”。当然,一切能满足人之感官欲望的美食、美色、美物等都是“节制”之对象,只不过“酒”因其能轻易移易人之情感、精神,而受到了特别关注,成了需要节制的典型。古人认为,有节制地饮酒即是符合“礼”度的,而判断人能否控制自身不至于无节制地滥饮,在于考察其酒后行为是否符合礼仪制度:“夫饮之礼,不脱屦而即序者谓之礼,跣而上坐者谓之宴。能饮者饮之,不能饮者已,谓之醧;齐颜色,均众寡,谓之沉;闭门不出者,谓之湎。故君子可以宴,可以醧,不可以沉,不可以湎。”饮酒需要根据自身酒量来控制和调节,既不能抛开个体酒量差异一概而论,也不能喝起酒来就闭门不出,要做到酒后仍然保持正常仪表,衣冠整齐有序。当然,此类判断标准是根据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而言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礼”的内涵和标准也在不断变化,但是在饮酒中节制的精神仍然重要。在古希腊,“节制”一般被理解为以理性控制情感、欲望的能力,理性对欲望呈对立和压倒之势,《理想国》中柏拉图Plato)认为“节制是一种好秩序或对某些快乐与欲望的控制”,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将快乐和欲望限定在肉体和感官之上,精神、灵魂上的快乐不存在节制或放纵一说:“一个人避开肉体的快乐,并以回避肉体快乐为快乐,这就是节制,而沉湎于肉体快乐的人就是放纵。”在中国古代,“节制”源自天地之道,即按照自然运行的规律来规范人事,强调对人的生存以及生命的尊重、保护,理性与欲望呈交融配合之态,《周易·节卦·彖传》:“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苦贞不可节,其道穷也。说以行险,当位以节,中正以通。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节制不能指向“苦”,而需要引导人情居于“中正”之道,如节卦主爻爻辞所示:“九五,甘节,吉,往有尚。”这里指,我们需要甘美适中地节制才能有“吉”与“亨”,而判断利用规章制度来节制是否取得恰当的效果应该以不劳民不伤财为标准。可见,中国传统中的“节制”不仅针对的是美食、嘉酒,对于礼法制度的制定、施行同样如此,如《礼记·曲礼》:“礼不逾节。”“节制”之德具有普遍性的意义。道德就是调节、节制欲望的能力的反映,道德修养的最高境界是“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自由境界,道德自由是“主体为了道德上自我完善自主地做出道德抉择而在道德生活中拥有的自主权或达致的自由境界”,其基本向度之一为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意味着理性成熟的个体对自身的欲望、目标、价值建立清晰全面的认识,对所处环境的全面、客观认识及其与实现自身欲望、目标、价值的联系以及排除外在和内在的各类因素的干扰而按照理性行动。意志自由必须建立在节制能力的提升的基础上,意志力的核心就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对自我与外界的认识能力与自我控制能力,这与“节制”之德的内涵是吻合的。具有好“酒品”的人一定是有着良好的自我控制能力的人,这意味着根据自己的目标、能力限度以及与他人、环境的关系来控制自身的酒量和行为,这类人在人生其他重大事项中也能节制自身,从而拥有通向道德自由境界的敲门砖。

三、日常饮酒场域中的美德伦理规范

中国传统酒文化流传至今,经久不衰。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仍扮演着重要角色,几乎在中国人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少不了酒的身影,如人生中婚丧嫁娶等重大的结点,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中华传统节日,以及各式各样的人际交往。人生大事和节日庆典相比众多平淡的日子来说毕竟为少数,一年大多数时间中,人们时刻进行着日常的社会交流,于是,酒文化到当代发展成了“酒桌文化”和“餐桌文化”。现在的“酒桌文化”仍然保留了按照身份等级安排座次、主客敬酒的规则等,但却忽略了节制、真诚、守礼等美德,而发展出了一些“酒桌陋习”,“酒”与金钱、权利、面子结盟,成了炫耀权利、展示权威、进行上下级服从性测试的媒介,饮酒甚至不惜以伤害身体健康和个人尊严为代价,因“酒”引发的祸害甚至悲剧频频发生,实属令人痛心。因此,重温中国传统酒文化中的伦理精神,以及从学理层面分析酒品与人品的关联机制,据此总结出适用于当下日常饮酒场域的美德伦理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日常饮酒场域具有不同情形。根据人际关系不同,有与领导、同事饮酒,与生意伙伴、客户饮酒,与老师、同学饮酒,与三五好友饮酒,与家人、长辈饮酒等;根据饮酒目的不同,有乔迁新居酒、日常宴宾酒、谢罪酒、和解酒、罚酒等;根据饮酒场合的不同,有在自家宴请与在酒店、饭店宴请等;另外,不同的地域、民族的饮酒风俗也不尽相同。尽管在不同的人际关系交往以及饮酒场合中,风俗、礼仪有所差异,但在饮酒中应遵循的美德伦理规范大体一致,即人们只要进行社交性饮酒就需要遵循一定的礼节、规则,我们仅以饮酒前、饮酒中和饮酒后应遵循的美德伦理规范为例来展开说明。

饮酒前应遵循的美德伦理规范,主要有守信、守时、真诚。共同饮酒始于人与人的约定,不论是因为何种目的、于何种场合饮酒都需先立下会面之约,这就涉及守信之德。“信”是中国传统道德的五常之德,孔子将“文、行、忠、信”作为四项教育科目教导弟子,“信”不仅是个人的美德,同样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便无法进行正常的交往交流,社会没有重视“信”的氛围也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在中国古代,“信”与“诚”同义互训,《说文解字》:“信,诚也。”许慎注曰:“诚,信也。”“人言则无不信者……言必由衷之意。”“信”从字面上看即人言而有信、实事求是、言出必行,“信”多指外在的言语与行为是否一致,并且涉及与他人的信任关系;“诚”则偏向于人的内心是否真挚、纯洁,不自欺、不虚伪,故而有诚于中必信于外之说,诚信逐渐成为一个统一的道德德目,是现代社会所大力弘扬的美德与价值观,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乃至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伦理基础。在人际交往之中,诚信指不说谎、不骗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具体到饮酒场域,则表现为信守事前约定,不因为某些自私的考虑说空话假话糊弄、欺骗他人,不找借口临到约定当天爽约等。守时之所以是一种美德,在于它体现了对他人的基本尊重,可以消除他人等待的不安与焦虑。因此,在约定的饮酒时间,不因各类如“临时有事”“堵车”“加班”等不真实的理由为借口迟到甚至缺席,或者酒过三巡才姗姗来迟。人与人总是出于一定的目的进行社会交往,这种目的中交错着自身与他人的利益考量,共同饮酒也不例外。真诚更偏重于个体对待他人的态度,首先需要真实地面对自身的欲望和想法,尊重事实,然后在此基础上以真挚、诚实的态度与他人交流。不论处于何种目的考量,无论是与好友交流谈心、与家人共享天伦,还是与领导交流工作并展示自己等,都要在饮酒前进行约定之时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不顾左右而言他、不信口雌黄、口是心非。守信、守时、真诚都是“诚”与“信”的应有之义,自身能做到诚实无妄、表里如一、实事求是,便自然能够言行一致、遵守约定、尊重他人,人与人之间才能真诚以待。

饮酒中应遵循的美德伦理规范主要有适度、友善、谦和。节饮作为中国酒文化最重要的美德,直至当下仍具合理性,饮酒中需要遵守的首要美德伦理规范即是适度。适度在古希腊和中国传统中都被看作一切德性的核心特征,适度即无过、无不及,适宜、恰当是一种难以言说的道德境界,亚里士多德称德性从本质和概念的角度理解就是“适度”,所有具体的德性都是适度的表现,勇敢是恐惧与信心之间的适度,节制则是快乐和痛苦之间的适度等。在古代中国,适度即“中庸”,《礼记·中庸》称“中庸”为至德,即最高之善,认为君子应“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中国传统智慧可以说以“中庸”之道为精华,“中庸”可作为一切德性的形式化特性,这与古希腊的“适度”概念内涵一致,同时也指德性的方法与境界,即人在道德行为中需根据具体、变化的实际情况选取适宜的对策,事事处理得宜,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在饮酒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度”,即酒量,以不喝醉(神志不清、损害身体健康、言行完全不受支配等)为界限,掌握好酒量之“度”是为了言行举止皆有其“度”,适度饮酒是能遵循其他美德规范的前提与基础。人不能脱离他人而独立生存,而友善是人与人相处的必要品质。在几乎所有的社交场合中,只要与他人进行交流、产生关联,我们都需要友善待人,亚里士多德称其为“生活最必需的东西之一”,理由是“即使享有所有其他的善,也没有人愿意过没有朋友的生活”。中国传统文化讲究以德待人,其中最关键即友善待人:“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友善的前提是心中有他人、视人若己,也意味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自古以来中国人民所广泛接受、认可与推崇的美德。其实,能够约定共同饮酒之人,就意味着对彼此存有善意、将彼此看作朋友,而饮酒的出发点也是为了能够让每个人身心愉悦,没有人单纯为了饮酒而饮酒,也不应是为了让他人感到不适而饮酒。人性复杂,善恶交杂,酒之特殊的“热”性可能会放大人的负面情绪甚至是恶的一面,故而因饮酒过度而伤人伤己的各种事件经常发生,以致人们谈酒色变。自古以来,酒本身并无善恶,饮酒也是和乐人群的重要方式,关键在于人有无友善之心。在饮酒时,人人都希望他人对自己和颜悦色、真诚友善。我们需要时刻牢记这一点,肯替他人着想,就能努力做到在饮酒过程中对他人言行的友善,维持饮酒的愉悦氛围。饮酒之时,酒酣耳热之际,人难免兴致勃发、情绪高涨,此时与他人会产生不同的意见、观点,甚至平日产生的摩擦、矛盾都可能被放大,由此激发的愤慨情绪涌上心头,继而引发语言和行为的冲突。人和人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包括家庭、性格、爱好、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等方面,工作场合中有上下级的关系,学校中有师生之别,家庭中有长幼尊卑之分等。某些权力关系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催生了人际关系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一旦在饮酒的场合中被放大、强化,就会催生某些所谓“酒桌陋习”和社会中种种不良风气,例如下级借机对上级谄媚、巴结,领导在酒桌上强化权威并测试下级的服从性,朋友间借饮酒来互相攀比、炫耀等,不一而足。这时,人心中需要有“敬”,内心不被虚荣、利欲控制,能保持恭顺、谨慎、谦逊、谦让,《周易·谦卦·彖传》:“人道恶盈而好谦。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终也。”做人讲究谦虚而憎恶盈满,谦虚之人处尊则更加光明、处卑也不能被人超越,君子需始终保持谦德。对于每一个人而言,谦德都是值得追寻和锤炼的。同时,以追求人和为贵的目标,饮酒最终是社会交流的一种形式,既然是交流、交往,就应该以追求和谐、共赢,强调人格的平等而非社会地位的高低,求同存异、以和为美。

饮酒后应遵循的美德伦理规范主要有自制、尊重、体谅。饮酒后往往是个体情绪最为放松之时,现代人的日常生活充斥着烦闷、压力、重复与平淡,很多时候人们需要跳脱日常的牢笼、卸下压力与伪装,释放真实的自我,享受宁静与自由。此时,饮酒即是生活中能够片刻喘息、获得愉悦的方式。但是,自由和愉悦并不是放纵自我,而是建立在自制与责任之上,尤其从道德层面上讲,自由建立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对自我责任的认识与承担之上。显然,沉湎于如饮酒一类的感官欲望带来的只能是短暂的快乐而非长久的愉悦,放纵实际上是将自身的主导权交予物欲,其后果也只能是更加空虚与悲哀。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因放纵自身导致的悲剧屡见不鲜,普通人也难免有过此种经验,比如一时放纵饮酒而后感到悔恨。酒后能自制,首先建立在饮酒过程中的节制,因为自我控制需要意识清明,其次表现在行为的自制之上,以不伤害他人的情感、利益为原则,最后需要建立责任意识,比如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保证共同饮酒者的生命安全等。尊的本义为盛酒之酒器,《说文解字》:“尊,酒器也。凡酒必实于尊以待酌者。郑注礼曰:置酒曰尊。凡酌酒者必资于尊,故引申以为尊卑字。”而在古代,以酒樽献酒都是在极其肃穆、隆重的场合,如祭天、祭祖、战争等,既体现被献者的尊贵,同时表达献酒者的尊重,故而“尊”才发展出与“卑”相对之内涵。可见,古人对于饮酒本身即充满了尊重,将其视为神圣之事,尽管在历史车轮滚滚前进之后,饮酒渐渐与陶冶性情、诗情画意、展示个性、突破约束等意义结合,但酒中包含的尊重之原初意义不应被遗忘,现在饮酒中也保留了“敬酒”行为来表示尊重对方之意。具体到日常饮酒场合中,尊重包括尊重自己与尊重他人:尊重自己即是保持自尊自爱,在酒后保持正常的仪容仪态,不做出失控的言行,比如借酒劲大放厥词、自吹自擂、哗众取宠;尊重他人意味着尊重他人的观点、意愿和行为,保持社交的界限与底线,不强人所难,比如不能不顾他人意愿劝酒、敬酒甚至灌酒,不强迫他人做不愿意做的事情等。每个人对于饮酒的心理以及饮酒偏好、饮酒习惯等都不尽相同,比如有人饮酒慢条斯理,有人饮酒豪爽,也有人滴酒不沾;有人喜欢安静,三两人小聚,有人爱好热闹,一大群人共饮;每个人饮酒后的状态也不尽相同,有人倒头就睡,有人悲伤抑郁,有人愉悦开朗,有人喜怒无常,有人异常暴躁;人与人偏好的饮酒场合也有所差异……酒突破了日常生活给人的束缚,人容易变成“另外一个自己”,将平常深埋心中的消极一面尽情释放、展示,有时候难免给他人造成困扰甚至伤害,此时人与人之间的体谅显得格外重要、珍贵。体谅意味着理解与宽容,理解他人可能有的负面情绪与体验,同情他人面临的压力、焦虑与不易。对于每个人而言,生活时常呈现出十有八九之不如意,因此人贵能设身处地、推己及人,在发生冲突或者受到冒犯时能适时宽容他人、原谅他人。当然,体谅不能突破基本的道德原则与法律底线,亚里士多德将体谅定义为“对于同公道相关的事情做出正确的区分”,体谅建立在具有相应的知识、明智的德性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体谅既需要共情,即感情的参与,更需要明智、公正的判断,即理性的决断,不能不顾原则与底线。只有如此,体谅才会为良好的人际关系保驾护航。

几千年来,酒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承载着人的情感与精神,酒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而流传发展至今,以伦理精神为本,与人之德性难解难分,以酒品见人品有其理论根据和现实价值。当代,酒文化逐渐演变为“酒桌文化”,失去了“节制”之底色,流于个人享乐与放纵。因此,重温中国传统酒文化的伦理色彩,去粗取精,以其中蕴含的宝贵道德文化资源观照当下,提出并强调日常饮酒场域的美德伦理规范,让“酒”继续寄托人的真心与真意,延续人与人之间的友善和温情。


(作者:李建华,浙江师范大学田家炳德育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肖潇,浙江师范大学田家炳德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来源:《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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